46. |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 《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北京市許可項目名稱為: 省級:獸藥(獸用生物制品)經營許可證核發。 區縣:獸藥(除獸用生物制品)經營許可證核發。 |
47. | 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 |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1號)第五條: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其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備、人員、規章制度等條件,取得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證》,方可從事相關培訓活動。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北京市許可項目名稱為: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班)許可證核發 |
48. | 從事動物診療機構設立許可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條: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改通過,改為后置審批 北京市許可項目名稱為: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為區縣審批 |
49. | 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審批(不含市區飼養家畜家禽審批)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附件第30項取消市區飼養家畜家禽審批。 |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改通過,改為后置審批。 北京市許可項目名稱為: 省級: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 區縣: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 名稱調整: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名稱調整為“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審批(不含市區飼養家畜家禽審批)” |
50. | 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 | 農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二款: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七條:馴養繁殖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馴養繁殖許可證;馴養繁殖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馴養繁殖許可證。動物園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改為后置審批 北京市許可項目名稱為: 初審上報事項:馴養、繁殖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初審。 審批事項:馴養、繁殖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