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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切記不要根據客戶的要求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
案 例
最近某國稅局在評估一禮品銷售批發公司的過程中,發現該禮品公司本來銷售的是工藝禮品,對外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項目幾乎全部是:辦公用品,2017年1-6月份開票金額達2000萬元,當稅務人員詢問企業負責人的時候,公司財務人員的解釋竟然是:為了服務好每一個客戶,顧客要求開具什么項目,我們就開具什么!否則顧客沒法報銷!
可憐的企業!無知的會計!可悲的答復!
政 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以下簡稱公告)第二條規定: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提 醒
(1)發票不是商品,不是你想開具什么就開什么;
(2)開具發票應如實填報發票內容,賣的什么就要開具什么;
(3)購買方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4)單獨開辦公用品肯定是無法報銷的,需要注明具體明細,比如鉛筆、直尺、訂書器等,銷售方開具發票時,如果不能細化,可以在票面其他地方備注商品明細,方便企業報銷入賬;
(5)自7月1日起,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需提供企業抬頭及稅號,否則發票將無法用于企業報銷,隨意拿票報銷的日子已經終結了;
(6)一張發票、一個稅號,一種商品、一個編碼,規范開票、才能規避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