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理論認為,完善現代市場體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一個重要基礎和前提是信息的充分流動,人們基于掌握的信息,對不同選擇的成本、收益進行權衡,作出理性決策,從而實現利益最大化。
信息的充分供給和信用體系建設不可能依靠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實現,需要政府中立、公正地介入其中,通過構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強化市場主體主動公開相關信息的義務,解決交易、管理中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并通過公開透明的信息平臺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督、規范企業行為。因而,建立企業年報公示制度是保持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防范經濟風險、優化營商環境、加強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客觀需要。
企業年報公示事項分為必須公示和選擇公示兩個部分,其中必須公示的年報信息包括:
1.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2.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3.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4.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6.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選擇公示的年報信息包括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在程序上,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度起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也就是說,企業按年度一次報告完成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和向社會公示有關信息兩個行為。
企業對年報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企業發現年報公示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更正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應當同時公示。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公示企業年度報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轉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將受到限制或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