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索
個體工商戶能否去領購購買發票?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未達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123號)規定:“五、嚴格發票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供應未達起征點戶生產、經營所需的發票,同時,應對其發票領購的數量和版面實行有效控制,對其發票開具、保管和繳銷應制定嚴格的管理措施。對發票開具金額達到起征點的,稅務機關應按其發票開具金額進行征稅。各地應加大對未達起征點戶發票使用情況的檢查力度,依法處理為其他納稅人代開發票或轉借、倒賣發票的行為,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