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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認購的 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乏的,從其規定。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 在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七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 叮股數、金額、住所,井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并載明 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 .一注明。
第八十八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 -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八十九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 F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 」具收款單據,井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第九十條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 〉二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 -、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ν 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第九十一條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 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 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