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索
注冊公司創立大會行使的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六)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 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第九十二條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 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條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 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