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應當有2個(含2個)以上200個(含200個)以下的發起人;
發起人的資格證明:
發起人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發起人為事業單位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發起人為社會團體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確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股東為工會的,應提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工會法人證書》復印件和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準文件;股東為自然人的,出具該人的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特別提請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問題。
被鎖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人員,在鎖入期間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分支機構負責人。
請登錄北京市工商局網站www.BAIC.gov.cn查詢“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獲得有關信用信息。
2、2個(含2個)以上200個(含200個)以下發起人中需有過半數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3、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4、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人民幣;特定的行業從相關規定;
全體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發起人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部分,可以分期繳付。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超出部分應當在公司設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經營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許可項目的股份有限公司(具體項目參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錄》),辦理設立登記時應滿足許可項目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超出部分可采取分期繳付的方式。
5、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6、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7、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三、受理審核時限:
申請辦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備案,凡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并在5個工作日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核時限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程序性規定》執行)。
四、收費標準:
1、公司設立登記收取登記費的標準:按注冊資本的0.8‰收??;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收??;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開業登記收費最低款額為50元;分公司設立登記收取登記費300元。
2、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收取變更登記費的標準:注冊資本未超過1000萬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收??;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收取增加注冊資本注冊登記費的,不再收取變更登記費;增資最低收費為100元。
3、補換執照正本收取費用50元。
4、執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費10元。
5、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備案登記,不收取登記費,但涉及打印新營業執照的,收取執照副本工本費,每份10元。
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 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指定(委托)書》;
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
5、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 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登記注冊的企業申請不具體核定經營項目的,應提交《承諾書》。
提請注意: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