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業的概念: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二、合伙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合伙人為企業的,提交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合伙人為事業單位的,提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合伙人為社會團體的,提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確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合伙人為工會的,提交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準文件;合伙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加蓋公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合伙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提請注意:
1、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不得成為合伙人;
2、黨政機關所屬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黨政機關各部門所辦后勤性、保障性經濟實體(企業法人)和培訓中心不得成為合伙人;
3、有書面合伙協議;
4、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5、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后應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樣;
6、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特別提請注意:
1、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少至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人可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勞務出資。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4、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5、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三、受理審核時限:
申請辦理個人獨資及合伙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備案,凡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并在5個工作日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核時限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程序性規定》執行)。
市工商局登記管轄范圍:
1、從事工商注冊代理業務的個人獨資及合伙企業;
2、專業從事舊機動車經紀業務的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
3、從事驗資、審計、資產評估機構的合伙企業;
4、專業分局轄區內設立的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
區縣工商分局登記管轄范圍:
1、市工商局受理范圍以外的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由企業注冊地所在分局負責登記注冊;
2、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的分支機構。
四、收費標準:
1、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費300元;
2、企業變更登記費100元;
3、補換執照正本收取費用50元;
4、執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費10元。
五、注冊成立合伙企業程序:
第一步:咨詢后領取并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委托)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的(具體項目參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五步: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后,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并領取營業執照。
六、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名錄》、《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 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或主體資格證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還應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
3、《指定(委托)書》;
4、 合伙協議;
5、 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還應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6、《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
7、《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8、 合伙人為外商投資企業(不含外商投資的投資性公司),合伙企業申請的經營范圍涉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限制類的,還應提交商務部門的批準文件;
9、 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